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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管理条例:中介不得代收代付买卖资金

时间:2019-02-18 08:40 阅读:450 来源:互联网

4月26日,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哈尔滨市房地产经纪管理条例(草案)》。《条例(草案)》规定了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代收代付或者代保管存量房买卖资金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而避免房地产经纪机构接触存量房买卖资金。
  随着哈尔滨市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房地产经纪机构成为市场与消费者之间的重要桥梁和纽带。但由于利益驱使,一些违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甚至少数房地产经纪机构挪用存量房买卖资金而无力返还,严重侵害房屋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据介绍,目前,房地产经纪管理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前者对房地产经纪管理规定较原则,后者对所规定的部分禁止性行为没有规定处罚条款,而且没有规定存量房买卖资金监管内容,对违法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人员缺乏强制力和惩戒力。
  “为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保护房屋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房地产市场良性发展,我市迫切需要制定符合全市实际需要的地方性法规。”审议中,部分组成人员认为。
  《哈尔滨市房地产经纪管理条例(草案)》共分五十五条,明确了条例适用范围、存量房买卖资金监管、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与不动产登记业务的衔接等内容。其中,在存量房买卖资金监管方面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再直接接触存量房买卖资金。
  《条例(草案)》规定了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代收代付或者代保管存量房买卖资金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而避免房地产经纪机构接触存量房买卖资金。《条例(草案)》还明确了由商业银行或者负责存量房买卖资金监管的机构监管存量房买卖资金。其中,贷款购房的,首付款应当进行资金监管,其他存量房买卖资金,除房屋交易当事人双方约定自行划转以外的,应当进行资金监管。
  同时,《条例(草案)》还明确了存量房买卖资金的监管时间、划转时间,并规定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应当提前书面告知房屋交易当事人存量房买卖资金监管政策,以便保证房屋交易当事人确切知晓存量房买卖资金监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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